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易发区、气候与气象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任务、监测站点建设、预警防御系统和设施建设、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