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