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主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

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