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已修改鼓励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开发机构,小型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开发组织,乡镇、区街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大中型工业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权利。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