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献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