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或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