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外国人可以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内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市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保障其合法的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