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Chapter 7 涉外宗教事务Article 41Amended外国人可以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内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市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保障其合法的宗教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