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