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申请成立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场所和团体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