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后,应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由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的决定书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