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五日前,必须由其负责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地。

更换负责人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