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自治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