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一天,每届第一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二天;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应当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