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五)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