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网络、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