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