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教育纳入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等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