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第九十五条已修改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