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第八十四条已修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一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