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第八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