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