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审。

撤销、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该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