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