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控制排污者的排污申报、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和限期治理管理,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排污者的排污申报、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和限期治理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重点控制排污者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