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四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控制排污者的排污申报、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和限期治理管理,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排污者的排污申报、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和限期治理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重点控制排污者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