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