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