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