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