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火葬区域内擅自制作出售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制作出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擅自制作出售花圈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