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凡未经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承办经营丧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