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遗体运送、存放、火化业务,由殡仪服务部门承办,未经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放营业执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遗体运送、存放、火化业务。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