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予恢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