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国道的养护、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道、县道的养护、管理。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