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养护需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划拨公路养护料场和养护道班(工区)生活用地、废料弃放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