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五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按照下列安全规定进行:(一)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二)在夜间和恶劣天气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灯光信号;(三)公路养护作业用料应当堆放至公路一侧,不得占用公路通行路面;(四)通过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维护公路畅通;(五)公路养护作业时,车辆、行人需绕道通行或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