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