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第三十条已废止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或招聘需求;(二)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三)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