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外,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承担下列人才公共事务:(一)从事人事代理业务;(二)管理流动人员和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三)组织人才培训;(四)进行人才素质测评;(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系统;(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