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