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

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