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和转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