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未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别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罚款。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宣布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法印制、仿冒、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