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