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抵押当事人经协商以作价转让的方式处分房地产抵押物,抵押当事人无法达成转让抵押物协议时,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前,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

抵押物为共有或者已出租房地产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