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委托关系,责令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