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