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经验收后,在交付使用时,承包方应当开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返修费用和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