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省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