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以下基金:(一)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三)省农业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四)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支持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五)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其他基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