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